七秀任务逐一击破(七秀任务)
[21] See Mostyn v. Fabrigaz, 1 Cowp.(1774), p.174. [22] See John G.Sprankling George R.Lanyi. Pleading and Proof of Foreign Law in American Courts, Stan. J. Intl L.,1983 (19), pp.27-28. [23] See Richard Fentiman. Foreign Law in English Courts: Pleading, Proof and Choice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58. [24] See Vishipco Line v.Chase Manhattan Bank,N.A., 660 F.2d 854 (2d Cir.1981),cert.denied, 103 S.Ct.313 (1982). [25] 参见李双元:走向二十一世纪的国际私法,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2页。
另外,对于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目的而间接促成外国法不能查明的,也不应当适用法院地法,而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者其他可替代的法律,对于必须依据外国法做出判决而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或者当事人对外国法内容恶意歪曲串通的,也可以在不损害其实体请求权的基础上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本着适当充分原则适用查证方法,尽可能查明和适用外国法,以维护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正当期望。
[14]上世纪80年代之后,伴随着找回传统冲突规则中进步因素的呼声,在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与稳定性之间再行平衡的问题被提了出来,外国法查证规则的再塑问题亦得到了关注。为此,涉外民商事审判作为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重要保障的同时,其自身又承载着促进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使命。作为对英美外国法查证实践检讨的呼应,欧洲国家的冲突法理论在传统的基础上也得到了改造,从机械性到灵活性再到二者平衡的冲突法理论影响着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以求实现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平衡。另外,关于当事人通过合意查证外国法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性,即使在财产性案件中也不能完全排除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追偿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适用范围和相关程序的规定,而相关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影响了追偿权制度功能的发挥。
在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中,第三人既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也有可能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第三人没有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等。[21]然而,这种根据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来决定是否适用代位权制度的分类方式,即使在保险法学界,也因其过于简单、绝对而招致批评。[13]日本老年保健法是在老年福利法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老年照护色彩的老年保健法律制度,但老年保健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能高龄老人的长期照护问题。
我国尚未建构该项社会保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累计实践经验与数据参数,这是法制形成的基础。传统社会中,长期照护责任与风险全部由当事人家庭背负。[1] 参见《中国成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载《第一财经日报》2015年9月24日。2015年1月29日通过的《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3条规定: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
现代社会,宏观的养老保障体系应当分为三个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物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与精神养老服务等环节。(四)长期照护机构及其护理人员——保险业务之辅助人 长期照护保险之照护提供者,一般包括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我国称养老院、敬老院、老人养护服务中心、社会福利院等)、社区服务机构和长期照护人员。
而居家养老之给付更应体现人文关怀、互帮互助与社区服务相结合。[1] 2017年3月2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指出,十三五时期是我国老龄事业改革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窗口期,形势严峻,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到2030年和2050年,我国的失能老人将分别达到6168万人和9750 万人。三、我国长期照护的零星实践探索及法制阙如 如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曾经遇到的难题,曾经解决难题的过程一样,我国目前正经历着由医到养、医养结合、个别养老到社会养老的深度变迁中,几千年来的养儿防老的格局将被打破。
中度依赖:在二级护理服务内容的基础上,提供洗澡帮助、个人卫生、搀扶如厕、整理床单位、提供定时居室巡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在发达国家早已有之。上述上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作为市级养老服务机构,属于公立养老服务机构,运作相对规范,收费较低。并且发展出具有特色的长期照护措施和办法。
重度依赖,在一级护理服务内容的基础上,为老人提供晨晚间护理、洗澡擦身及更衣,喂饭、压疮护理,搀扶或帮助两便,提供24小时居室巡视服务。德国上世纪末形成的照护保险法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德国因应社会老龄化甚至高龄化后社会问题解决之需求,一如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长期依赖健康保险给付之老年人护理(长期照护),导致支出攀升与医疗资源浪费,使得长期照护保险逐渐独立于健康保险而运作。
其五,其护理为基本的生活护理,缺乏基本医疗护理的相关服务,在该问题上民政部门与卫生部门需要整合资源的问题很多。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而长期照护保险之保险人及保险业务主管,必然涉及当下之人保、卫生、民政等多个部门。目前,我国养老服务机构分为公立养老服务机构与私立养老服务机构。另外一组数据显示: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1982年为4.9%,1990年为5.6%,2000年为7.1%,2010年为8.9%,2014年为10.1%。首先,确定老年人(65岁以上)为长期照护保险之被保险人,40岁以上65岁以下之需要照护者,必须参加医保,并且符合法定慢性疾病范围、失能失智的当事人,其他需要照护的成员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或者家庭照护为主。相对而言,带有明显社会福利色彩的上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所提供的社会养老服务虽然未与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嫁接,对于一般生活依赖的老人而言,个人经济负担并不沉重,但对于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而言,该机构并不能提供社会福利性的养老服务。(5)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应当说,照护等级之认定是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制度之一。同时,类似德、日等国,因其老龄化先期中国若干年,且长期照护保险已经法制化,其费率机制形成对中国有一定参照价值。
(6)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15]之后,台湾地区卫生部门实施老人长期照护三年计划(1998-2001),可以说是长期照护纳入独立立法之开端。
理性分析,卫生部门主管医保及长期照护业务,更符合其主管业务之范围,而保险人应当是独立运作之法人——独立运作业务之健康保险(医保)局。其二、其生活依赖程度更多体现为内部规则。
尤其是长期照护保险之失能失智认定、照护等级认定,应当是专业医疗范畴,不可由行政机构越俎代庖。[14] 参见菊池馨実:《社会保障法》,有斐阁2014年版,第410页。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中国13.67亿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老人2.12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5.5%,65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37亿人,占10.1%。但是,这些服务绝对不是免费午餐。
正如上文所言,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养老问题,包括物质保障与精神慰藉全部依赖子女,这种世代传承体系建构在道德、伦理等一系列社会规范之中,亦体现在中国的传统律法之中。其收费标准如下:托管费(双人房)1300、托管费(三人房)1200、托管费(四人房)1050、托管费(五人及以上)900。
(六)长期照护保险之费率机制 凡是保险,不论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需筹建保险基金,自然需要筹集保险基金之费率设计,长期照护保险法之基本权利义务形成,体现为保险费缴费(contribution)义务与享受保险给付(benefit)的法制框架。2016年6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近20个城市进行试点。
[2] 参见易富贤:《计划生育三十多年来中国少生了多少人》,载《财经》2015年10月29日 [3] 参见杨团:《中国长期照护的政策选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16]从1980年老人福利法颁布后,台湾地区在健康维护(老人预防保健服务、中低收入老人医疗费用补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护费补助)、居家照护(居家服务、设置居家服务职员中心、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设施设备补助改善)、社区照顾服务(紧急救援、日间照护、营养餐服务、临时照顾)、机构养护服务(分长期照护机构、养护机构、安养机构、文康机构、服务机构等)、老年经济安全(低收入户老人生活补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中低收入老人特别照顾津贴)。
老人依托医院养老送终,医院转为变相之养老服务机构,造成医疗服务资源的严重浪费。中国传统孝道的物质基础就是要从物质上供养父母,即赡养父母,生则养,这是孝敬父母的最低纲领。该制度以分担当事人及其家庭风险为背景,将个人风险转换为社会保险。在农村,由于土地承包经营,劳动力得以自由释放,为数两亿以上的农民工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进城务工,亦造成了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妇女等严重的社会问题。
作为一种社会站(Sozialstation),这类照护服务站是一种社会福利性的地方主体组织。[18] 林宝:《对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的初步思考》,载《老龄科学研究》2015年第5期。
最近,台湾地区已经完成了长期照护保险法的起草,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应当说,私营养老服务甚至公营养老服务运作成型,肯定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同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一样。
大部分老年人居家养老,少部分人进入机构养老,亦有一部分人则长年与医院为伴,医院成为医养结合的机构与场所。[8]对于长期照护一体的公共讨论,源自1974年德国老人扶助协会(Kuratorium Deutsche Altershilfe)所提出的一份关于老年疾病住院治疗以及透过法定健康保险承担费用的专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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